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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详见文件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3、浙价费〔2007〕153 号
根据案件事由及标的情况,从案款3.0系统中生成《常山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当事人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将诉讼费用预收金额汇入虚拟账号,法院根据判决结果结算、退费、催收诉讼费。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附件: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浙家费{2007}153号).doc
诉讼费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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