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A公司股东分别为甲自然人、乙自然人、丙公司,分别持股22%、33%、45%,法定代表人为丁。甲乙称,丁擅自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损害了公司利益。2022年12月,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丁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将其更换为乙。甲乙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甲乙为防止原法定代表人丁继续行使公司职务,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法
官
说
法
行为保全制度多应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也就是我们熟知的“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不同之处在于,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一定积极义务,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违反行为保全裁定规定的内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处罚。
行为保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二、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三、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公司股东等中小投资者是我国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在信息获得、决策参与、公司监督都可能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利于提升投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