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宁武阳 聂菁
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损,车辆送修期间另外租车代步产生的租车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吗?应由谁来赔偿?赔偿费用该怎么计算?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徐某名下有一辆货车,原本挂靠于江山某物流公司。2020年11月,徐某雇佣张某驾驶该辆货车外出办事,结果张某驾车经过一处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红灯的一辆奔驰越野车发生了碰撞。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余某及越野车上的乘客曾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受损的奔驰越野车被送去维修。该车送修期间,车辆实际所有人常山某公司租了一辆车作为人员代步使用,由此产生了一笔租车费用。因对该笔费用如何赔偿的问题协商无果,常山某公司诉至常山法院,要求肇事货车的车主徐某、挂靠单位江山某物流公司、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租车费用损失85000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原告赔付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徐某表示原告诉请的租车费用没有依据,且原告提出的租车费用过高,认为受损奔驰越野车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应以6000元/月为宜。被告江山某物流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徐某,原告诉请中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应由徐某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应对原告的租车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存在异议,经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后,浙江某评估公司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指出,租赁车辆的租车费用按照车型级别一般分为以下四类:A级(紧凑型车)日租金150元,月租金3200元;B级(中型车)日租金400元,月租金8000元;C级(高档轿车)日租金600元,月租金12000元;D级(豪华轿车)日租金1000元,月租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受损奔驰越野车为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送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合理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租车费用酌定以537.5元/天为宜,其租用天数结合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维修出门条等证据以65天为宜。
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关免赔告知义务,且被告徐某同意承担应由被告江山某物流公司承担的责任,故原告的租车费用应由徐某承担。据此,常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常山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车费用损失34937.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