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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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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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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金桂飘香,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如约而至。这是一个登高望远品糕赏菊的日子,也是一个敬老爱老的日子。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的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常山法院发布三则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01
化解遗产继承纠纷,百岁老人收到两万多红包
承办法官——李自强
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严老夫妇(已病故)共生育五个儿女,除原告严老太(102岁)外其他四位均已病故。严老夫妇生前在常山县某村购置了房屋一处,该房屋经历建国、土改确权、分家析产等历史变迁后,现为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的一幢房屋。2021年5月,上述房屋因常山县渡口未来社区建设需要被征迁,获征迁款约375万元,征迁款被严老太四位病故兄弟姐妹的儿女所领取。严老太遂将四位兄弟姐妹的多名儿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上述房屋系被继承人严老夫妇在解放时期购置,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建国、土改确权、分家析产、相关当事人病故等历史变迁,许多事实已无查清。相应法律规定也经过多次变迁,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此外,本案各当事人中,岁数最大的原告已有102周岁,年龄最小的也已57周岁,如果机械审理判处,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破坏原本和睦的家族情感和亲人亲情。
为此,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各被告在法院及双方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原告住处,以晚辈给长辈包红包的形式向原告支付2万余元。各方握手言和,原告也向法院申请撤诉。
工作成效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各当事人岁数较大,是一个大家族的内部纠纷。在重阳节到来之际,法院通过调解进行纠纷化解,以晚辈给长辈包红包的形式,促使各方重拾情亲、握手言和,圆满化解家族纠纷,司法护航孝老之城建设。同时本案系常山县渡口未来社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征迁纠纷,纠纷年代久远、案情复杂,法院坚持案结事了的理念,妥善化解纠纷,为后期类案树立解纷样本,护航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有序推进。
02
古稀之年不幸患病,法院为其要回抚养费
承办法官——郑岚岚
基本情况
73岁的申请人官某与88岁的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其中张某系退休职工,月工资7300余元,官某无收入来源。
2020年4月至10月,官某搬走和女儿共同居住。期间,官某身患重疾,进行了手术,后期又进行了多次化疗。在这段时间里,张某未履行扶养义务。2020年12月,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上述期间每月1200元的扶养费。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支付官某扶养费合计8400元。后因张某一直未履行,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张某表示目前没有存款,每月工资都用掉了,不能一次性支付该笔执行款。本院依法对张某名下工资卡进行了冻结,但考虑到张某本人年事已高,每个月需要保姆照看及药品开支,经双方同意,最终决定由法院分三个月对张某工资进行划扣分配,将分期执行款之外的每月剩余工资返还张某,以保障其生活所需。
工作成效
婚内扶养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对方患病期间更应做到这一点。本案中申请人官某身患重疾,没有收入来源,而张某有固定工资收入,应该承担扶养义务。法院本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被执行人年事已高,采取分期扣划的执行措施,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03
判定协议条款无效,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及居住权
承办法官——周恒均
基本情况
原告郑某甲今年74岁,家住常山县芳村镇某村。2012年,郑某甲与两儿子郑某乙、郑某丙产生家庭纠纷,经过村委会的组织调解,各方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原告郑某甲不得将新建的房屋提供给他人居住,包括自己的配偶”。
2015年,郑某甲与妻子离婚。2020年,郑某甲将自己在杭州务工时交往的女友杨某带回了自己家。面对父亲的新女友,被告郑某乙以协议书有约定为由,前去质问、阻挠,迫使杨某离去。原告郑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协议书中第一条关于“郑某甲不得将新建房屋提供给他人居住,包括自己新的配偶”的约定,剥夺了郑某甲配偶的居住权,也是对郑某甲婚姻自由的干涉,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因此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工作成效
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均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原告郑某甲与前妻离婚后,就取得了重新缔结婚姻的自由。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原告新配偶在其房屋中居住生活是人之常情,也是其配偶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权利。法院依法判定该协议条款无效,保障了原告郑某甲的婚姻自由以及其新配偶的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