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辑丨倾情调解,让耄耋老人“老有所养”
2024-10-13 11:09 浏览量:90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解决了86岁的徐老太的赡养问题,有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老有所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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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老太膝下有一子二女,丈夫已去世多年,儿子也于2022年病逝。徐老太年事已高,日常起居困难,需要子女在旁照料,但两个女儿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徐老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负责照顾生活起居,承担相应的赡养费。

    常山法院招贤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老人年事已高,“对簿公堂”容易造成其与女儿感情疏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宁武阳第一时间对接调解经验丰富、擅长调解家事类纠纷的调解员徐小英对该案展开调解。

    “我自己也年龄大了,需要人照顾,且路途遥远,到母亲家照顾她也不方便……”调解过程中,徐老太的长女说道。其小女儿则表示自己现在和丈夫一起照料母亲的日常生活和负担生活费,但照顾老人不是她一个人的责任。

    弄清矛盾症结后,调解员以道德和亲情为切入点,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思想疏导:“老太太以前拉扯你们的时候多不容易,那时候吃不饱、穿不暖,但她也省吃俭用将你们抚养成人了,这份养育之恩可不能忘啊……”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法官结合法律条文,向两个女儿进行释法说理,“知道你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处,但是赡养母亲也是义不容辞的事情,有困难你们两姐妹可以一起想想办法克服,而不是互相推脱,置母亲于不顾。”

    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两个女儿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就母亲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两个女儿以一个月为期限轮流至原告徐某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若本人无法按约定前去照顾,则需安排人员负责照顾;若均未履行,则以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给原告。原告徐某的医疗费用由两个女儿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