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利用网购的“弹簧套”、弹弓等工具在常山县青石镇水南村某公司厂区及其周边的山林中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赤腹松鼠2只、小麂4只、野猪1只、黄鼬1只、鼬獾1只、白头鹎22只,并将部分猎获物分食。经鉴定,前述野生动物除野猪外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前述捕兽夹为“弹簧套”属于猎套,“弹簧套”、弹弓均属于禁用的工具。
图:弹弓(左)、捕兽夹(右)
常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预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等量刑情节,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承办法官进行庭后五分钟宣讲,以案释法,解读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介绍了生态日设立的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群众进一步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常山县青石镇的干部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表示之前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深,将引以为鉴,坚决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兴则文明兴。常山法院将依法能动履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搭建“两山”守护志愿者服务平台,将被告人引入环保公益跑道,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