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法院举办青年理论学习沙龙之“职业打假”专题活动
2022-09-17 16:51 浏览量: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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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工党支部结对共建,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构建“党建引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党建工作新格局,7月29日下午,常山法院举办青年理论学习沙龙之“职业打假”专题活动。

    本次活动特邀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讲师马路瑶(现挂职常山法院)作为主讲人。马老师以“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定性分析”为主题,与青年干警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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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老师的分享从“毛妈妈土特产”一案切入。案例中,职业打假人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职业打假人的诉求。

    该案例引发了青年干警们的思考: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市场净化者还是敲诈勒索犯罪分子?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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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清楚,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牟利”,所以从目的论来看,职业打假人并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反倒像是另类的“经营者”。基于此,我觉得可以让职业打假人在市监局的监督下作为市场监督的补充部分,类似于设计院外包出去的设计项目(设计团队是设计一份项目给多少钱,职业打假人是发现一份假货给多少钱),从而更好地规范管理职业打假人,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执行局青年干警冯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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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的市场角色定位从消法及食安法角度都应当是消费者,打假行为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实害,主观上也无故意为之,其行为法律依据正当,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何以敲诈勒索?再者,市场存假才更应强化打假,不仅缓解了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同时也净化了市场环境,间接保护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正当权益。只要“打假人”行为合法、诉求合理,法律就不应剥夺其正当受偿权,也不可以“有色眼镜”另眼相待。

    ——行政庭青年干警吴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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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同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其作为一种补充力量,客观上可以提高商家违法成本,为净化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但当前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存在一种指责的声音,那就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是出于“牟利”而为之,若有人因此心生贪念,便容易释放更多恶害行为。虽然合法利用法律获利也属正当,但为减弱职业打假人的负面评价,能否考虑将职业打假人因打假的一部分获利成立打假基金推动打假事业的规范化发展,甚至下一步可以逐步将打假公益化。

    ——刑庭青年干警单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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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老师解读了最高院司法反复性立场下职业打假人的刑事风险,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全面分析,提出“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排除理由:一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二为“知假买假”不丧失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马老师认为,总体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目的的实现。


    参加活动的青年干警纷纷表示,本次青年理论学习沙龙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既有法学理论的高度,又有司法实践的深度;既加强了理论学习,也增进了全院青年干警之间的交流,以学促业,充分展现了党团共建过程中青年干警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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