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下午,常山县人民法院芳村人民法庭来到白石镇小白石村,开展环境资源与旅游“一月一乡一推进”法治现场巡回审判活动,依法对朱某某、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电鱼工具在常山县白石镇南门溪桃树坞水库支流河道非法捕捞水产品2.34千克;2022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使用电鱼工具在常山县白石镇南门溪曹会关段河道非法捕捞水产品0.61千克。经鉴定评估,被告人朱某某和毛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8985.6元、2342.4元。
裁判结果
常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保证金等量刑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8985.6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2342.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许多群众认为电几条鱼并不会触犯法律,2022年1月至7月,常山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就超过2021年总数。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有效预防犯罪,常山法院前往数被告人所在村进行巡回审判,邀请村两委干部、当地村民旁听,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发挥典型案件教育引导作用,结合“庭后五分钟”将普法活动开展到群众家门口。
“原来以为电几条鱼没有什么关系,没想到竟然是违法的,不仅要判刑还要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幸好今天来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在场村民表示一定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承办法官还为村民解答了其他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电鱼是明令禁止的捕捞行为,采用毁灭性的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会使水域内的渔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大家应当以案为鉴,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鱼,保护好身边的渔业资源。
常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9日发布《关于在常山港等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常山港干流禁渔时间的通知》,规定:
一、禁渔范围和时间
(一)常年禁渔区
1.禁渔范围:除常山港干流及三座水库(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水域外,全县范围内所有河道。
2.禁渔时间:全年。
(二)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常山港干流上游与开化县交界处至常山港干流下游与柯城区交界处。
2.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行为:除休闲垂钓以外的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三、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拘留或没收渔船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