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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社会危害,承诺以后不再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积极改过自新,接受社会公众对我的监督。”6月16日,在常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现场,被告人林某某幡然悔悟,当着现场所有人员做出郑重承诺。
当日上午,常山县人民法院芳村人民法庭来到了天马街道天安村,开展环境资源与旅游“一月一乡一推进”法治现场巡回审判活动,依法对林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网购“弹簧套”31套及相关组件,后利用“弹簧套”在常山县天马街道多处山林中进行非法狩猎。期间,共捕获野猪5头、黄麂(小麂)10只,并将部分猎获分食。经鉴定,野猪、小麂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前述“弹簧套”属于猎套,系禁用的猎捕工具。案涉野生动物按基准价值核算总计为32500元。
裁判结果
常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预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等量刑情节,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2500元。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虽知道该行为不对,但不认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环保法治意识,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常山法院在全县范围常态化开展“一月一乡一推进”环境资源与旅游专项巡回审判活动,在高频违法犯罪发生地进行巡回审判,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乡镇村干部、村民等旁听,并结合“庭后五分钟”进行现场普法。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纷纷感叹:“原来抓点野生动物吃吃,也会构成犯罪,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幸亏今天参加旁听,否则自己犯法了都不知道。”村民们坚决表示以后会引以为鉴,杜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犯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不管有无猎获物,即涉嫌非法狩猎罪。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常山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通告,常山县全域为禁猎区,全域全年实施禁猎,而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也是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希望广大民众引以为戒,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摒弃捕麻雀、捉青蛙等陋习,明白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不仅是珍贵、濒危动物,还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争做爱护动物、保护生态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