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的通告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责令有关被执行人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本院已动态查封车辆移交本院扣押。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限期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如不按期移交,又不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地址:
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5号
联系及举报电话:
0570-5023415、18057078054
首批车辆责令交付清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我院再次严厉敦促所有被执行人
自觉申报财产并依法主动履行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扫描二维码查询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