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江山、玉山三地法院联合发布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典型案例
2022-07-26 11:44 浏览量: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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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下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十大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集中展现三地法院服务保障衢饶示范区建设的司法合力,展示共同服务浙赣边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效和新成果,现将案例发布如下。



    目录

    常山法院案例

    1.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预重整破产案——维护浙赣两地职工权益 帮助企业凤凰涅槃

    2.舒某与王某股权纠纷申请执行案——跨省域一揽子化解涉企纠纷

    3.刘某甲与谢某某、刘某乙人格权纠纷案——两地法院密切协作 还少年一个“身份”

    4.黄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运用“共享法庭”快速化解跨省小额诉讼纠纷

    5.常山某厨房用品公司与温某合同纠纷案——两地法院密切协作 破解跨域送达难题

    江山法院案例

    1.郑某与管某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法院协作执行助力小微企业解困

    2.赵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两地法院协同跨区域扣押车辆

    玉山法院案例

    1.王某某、叶某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共享“数字庭审”资源 巧解“涉疫”司法难题

    2.周某某与余某某、常山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司法联动为跨域执行提供“后背”保障

    3.赵某与毛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共享法庭”服务保障外省籍民工权益


    常山法院案例


    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预重整破产案

    ——维护浙赣两地职工权益 帮助企业凤凰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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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亚克力板材的生产及其制品销售。自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来,订单规模骤减导致经营亏损,企业无力支付融资的巨额本息,先后在浙江常山、江山、南浔法院和江苏无锡、溧阳等法院涉诉,企业资产也相继被法院查封,造成停产歇业。2021年11月3日,公司119名职工到常山法院要求立案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工资320万元。鉴于该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众多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也拥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常山法院积极引导债权人主动申请预重整,快速启动破产保护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并做好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衔接。常山法院联合玉山法院开展企业破产维稳联合处置工作,经调查核实,确认了230名债权人申报的1.036亿元债权。经多轮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陈某拟投资3120万元对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编制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进行分组表决。

    【裁判结果】

    常山法院于2022年5月7日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召开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就管理人事先拟订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投票结果显示各表决组一致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山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批准《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战略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足额支付重整对价,管理人正依次进行分配。

    【典型意义】

    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位于浙赣两省交界的球川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经营困难陷入财务危机,导致停产歇业。常山法院密切关注衢饶示范区企业生产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救治功能,积极主动探索“预重整”程序,并加强与玉山法院的信息互通、联动配合,确保企业破产重整有序推进,以最短的时间成功招募战略投资人,让危困企业得以涅槃重生。通过破产重整,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最大限度保护了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浙赣周边地区创造了100多个就业岗位,彰显了两地法院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为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经济发展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力量。



    舒某与王某股权纠纷申请执行案

    ——跨省域一揽子化解涉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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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舒某为江西省玉山县人,2010年舒某与王某等人在常山县球川镇创办常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各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不同产生分歧,双方约定将王某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舒某,转让款120万元。后因舒某一直未支付转让款,王某起诉至常山法院。2020年9月17日,常山法院判决舒某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舒某不服向衢州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30日,衢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5日,王某向常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立案后,常山法院委托玉山法院对被执行人舒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干警了解到,舒某一直不支付转让款的原因是其与王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尚有其他经济纠纷未解决,双方均有意向在此次执行中全部处理完毕。在协商过程中,舒某提出因外出洽谈生意需要,希望可以先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且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转贷,对他名下的股权先予解封,并提出愿意用妻子名下坐落于玉山县的房产作为本案担保财产。常山法院随即委托玉山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了对舒某限制高消费及股权冻结的措施。

    5月8日,双方在常山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舒某一次性支付460万元以购买王某在常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除本案涉及的120万元外,其余转让款双方自行支付,本案得以结案。

    【典型意义】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下,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机制,常山法院委托玉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两地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既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执行威慑力,也尽量减少执行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困难企业“喘口气”,避免因无法转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随后,常山法院又找准了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某甲与谢某某、刘某乙人格权纠纷案

    ——两地法院密切协作 还少年一个“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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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刘某甲系谢某某和刘某乙二人的非婚生子。2010年10月10日,刘某乙在江西省玉山县中医院产下刘某甲,但未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1年5月,经人介绍,刘某乙将刘某甲交由常山郑某某夫妇照顾。之后,刘某乙鲜少探望刘某甲,日常生活开支大部分由郑某某夫妇承担。目前,刘某甲在常山县某小学五年级就读,因没有户口,至今无学籍。2022年1月29日,刘某甲将谢某某、刘某乙诉至常山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裁判结果】

    2022年4月,常山法院判决谢某某和刘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刘某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刘某乙、谢某某均长期居住在外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赴玉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求常山法院代为办理。常山法院委托玉山法院鸡头山法庭同玉山县中医院联系办理事项,调取相关材料,顺利办理刘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寄回常山法院。常山法院法官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当即前往属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陪同刘某甲办理了落户手续。随后,在常山法院的多方协调下,原告刘某甲的学籍和医保均得以顺利办理。

    【典型意义】

    落户,对绝大多数自然人而言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情,但本案原告刘某甲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一直不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刘某甲无法落户,成为了无户口人员,严重影响其日常学习生活,妨碍其应有权利的行使。常山法院和玉山法院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充分发挥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密切沟通配合,积极传导接力,第一时间为未成年案件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协调办理了落户、入学籍和入医保等手续,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黄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运用“共享法庭”快速化解跨省小额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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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为江西玉山人,2021年8月起在常山务工,与房东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搬离后,经黄某清点,发现王某仍拖欠部分水电及宽带费用,且未按租赁合同要求清理房间,床铺也被损坏,黄某遂诉至常山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水电宽带费用、房屋清扫费及床铺修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498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身在杭州,被告王某已回江西玉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均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常山法院承办法官与江西省玉山县鸡头山法庭联系,通过鸡头山法庭服务站的“共享法庭”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在一周内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常山法院与玉山法院通过设立浙赣边际法治共富联盟——“共享法庭”鸡头山法庭服务站,为跨省矛盾纠纷化解开辟了一条快速通道,为群众提供了更优质的“家门口”司法服务,切实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应诉难、出行难问题,大大降低了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力、交通、时间等诉讼成本,实现纠纷化解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理念。


    常山某厨房用品公司与温某合同纠纷案

    ——两地法院密切协作 破解跨域送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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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温某常年在江西经营餐饮生意,常山某厨房用品公司系温某固定的商业合作伙伴,2022年3月,温某到常山某厨房用品公司处购买了一批价值3万元的制冷和厨房设备。嗣后,常山某厨房用品公司只收到部分货款,迟迟没有收到余款,遂向常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常山法院一度联系不上温某,极大地影响了案件办理进程。“拖得越久越难调处,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也越大。”常山法院果断向玉山法院发出司法协作请求,玉山法院积极配合,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多番努力,终于找到温某。但温某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经营的饭店因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困顿,暂时没有一次性履付能力,且因时值疫情严重期间,温某也无法前往常山参加诉讼活动。常山法院随即邀请玉山法院共同参与调解工作,两地法院启动跨域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借助“共享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云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减免利息,直接支付剩余款项。温某当场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然而,送达难是跨省审判工作面临的一大堵点难点。常山县和玉山县地域相连,经济相融,人员往来密切。两地法院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积极开展协助送达法律文书、矛盾纠纷联调等跨域司法协作,使本案在十九天内实现从“找不到、送不了”到双方隔屏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完毕的转变,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江山法院案例

    郑某与管某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法院协作执行助力小微企业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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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郑某系浙江江山人,在江山经营锯木业务,管某系江西玉山人,在玉山从事木门生产。自2017年起,双方有业务往来,截至2021年,管某尚欠郑某货款43650元。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管某诉至法院。江山法院经审理,判决管某向郑某支付货款4365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管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时间主动履行,郑某遂向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管某所在地是江西省玉山县,本案执行期间外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保护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江山法院第一时间联系玉山法院并详细说明相关原因,请求对管某相关财产进行协助调查。玉山法院根据江山法院的委托,积极开展了财产调查工作并依法查封了管某坐落于玉山县冰溪镇的房产。执行干警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途径联系管某,仍沟通无果,遂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启动处置程序,委托玉山法院的执行干警对管某的房屋张贴腾房公告。最终在两地法院的密切配合下,管某和郑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外出执行受阻,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势必受到影响。江山法院与玉山法院加强司法协作,特别是本案中,玉山法院积极作为,参与到财产查控、房产处置、双方协商调解和当事人教育引导等多个环节,促进了本案在短时间内顺利执结,体现了两地法院的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为促进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赵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

    ——两地法院协同跨区域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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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赵某系浙江江山人,徐某系江西玉山人,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玉山法院判处徐某归还赵某15万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徐某长期在外地,仅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一辆林肯牌轿车,随即玉山法院裁定查封该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实质查扣。之后,申请执行人赵某向玉山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反映该被查封的车辆一直在江山行驶,要求玉山法院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情况】

    玉山法院就该案件向江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江山法院协助查找徐某名下被查封的轿车。江山法院接到协助执行函后,第一时间联系交警部门查找该车辆的行驶轨迹,确定该车辆的具体位置。在收到交警部门反馈后,江山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发现该车辆使用者是徐某的债权人周某。周某向执行人员表示,因徐某拖欠其大笔货款,故将该车辆交给其保管使用。执行法官向周某说明,该车辆已被玉山法院查封,需要对该车辆进行扣押,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经执行干警耐心地释法明理,周某最终同意将车辆交给执行干警。之后,玉山法院顺利将该车辆扣押回江西,并将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建立和完善“三山”法院的司法协作机制,浙江江山、江西玉山两地法院在跨域立案、文书送达、案件联办联执、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全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跨域办案质效提升。本案中,江山法院及时协助玉山法院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从而促使案件顺利执结,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玉山法院案例

    王某某、叶某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共享“数字庭审”资源 巧解“涉疫”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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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某、叶某某与李某欲合伙经营足浴店和二手车交易等事宜,三人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实际收到王某某合作款10万元,收到叶某某合作款15.5万元。后足浴店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6月初关闭,而二手车交易公司一直未设立成功。王某某、叶某某与李某多次协商退还二手车交易部分的投资款,但李某一直未予退还。二人遂起诉至玉山法院。2017年10月23日,李某与王某某、叶某某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在2018年1月1日前分别返还投资款5万元和10.46万元,王某某、叶某某向玉山法院申请撤诉,玉山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赣1123民初191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王某某、叶某某撤诉。撤诉后,李某未按约定还款,故王某某、叶某某再次向玉山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关押于浙江省杭州市东效监狱服刑。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官无法到监狱进行现场开庭,导致本案长期不能结案。承办法官与浙江常山法院沟通联系,通过常山法院的数字法庭与东效监狱进行远程在线庭审,并依法进行了判决,王某某、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常态化的疫情防控要求,法院线下庭审受到影响,尤其对于在跨省监狱服刑的案件当事人,送达、庭审等活动受阻,导致相关案件长期积压。随着浙赣边际衢饶示范区的建设,“三山”法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司法协作机制,省际互动、纠纷联调、资源共享,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本案中,玉山、常山两地法院通过跨域司法协作,主动共享浙江数字法庭资源,通过在线庭审化解案件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衢饶示范区司法协作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周某某与余某某、常山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司法联动为跨域执行提供“后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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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周某某诉余某某、常山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山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余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常山县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余某某、常山县某公司未按判决书主动履行,周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玉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本案受理后,玉山法院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到常山县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某某采取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余某某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拒绝上车并纠集该公司员工关闭厂区大门,阻挠执行。玉山法院执行干警及时与常山法院沟通联系,常山法院第一时间派出执行人员协助玉山法院执行人员顺利脱离困境,并协同参与案件办理,促使本案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法院在异地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司法力量难以及时保障,在遇到被执行人抗拒、群众抵制的情况时,往往会造成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危及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玉山法院在遇到执行险情时,常山法院及时支援执行,助力案件顺利执结。两地法院通过司法联动,凝聚了跨域执行的司法合力,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动司法公正高效落地,彰显了司法权威。


    赵某与毛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共享法庭”服务保障外省籍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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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江西省玉山县的毛某承包了衢饶示范区玉山片区某工地的土方工程,常山县的赵某为其提供驾驶挖掘机的劳务。同年年底,双方就尚未支付的工资进行结算后,毛某向赵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尚欠赵某工资36000元。赵某多次催讨,毛某仍未支付工资,赵某遂诉至玉山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赵某无法跨省参加诉讼活动,玉山法院通过“共享法庭”鸡头山法庭服务站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保障了疫情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典型意义】

    玉山法院与常山法院共同创设浙赣边际法治共富联盟——“共享法庭”鸡头山法庭服务站,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实现跨域庭审、在线远程质证、笔录在线签字、线上送达等功能,旨在方便浙赣两地当事人进行跨省立案、庭审、调解、执行等各项诉讼活动,是玉山法院与常山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新举措。通过“共享法庭”,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异地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